保健食品的四大危机,深度分析营销难点!

什么是保健食品?无论是《食品卫生法》还是《食品安全法》,无论是法律的主体内容,还是总则、附则,都没有对“保健食品”的法律定义。


2015年4月修订后的《食品安全法》,将保健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监管,并单列“特殊食品”一节,涉及保健食品的条款内容之多前所未有,但仍然没有明确保健食品概念。“附则”中对10条用语的含义进行了解释,居然也没有“保健食品”的踪影。

难道是保健食品的概念已经约定俗成、人所皆知,不需要解释了?其实,对保健食品的含义一直不够清晰,甚至存在不确定性。

分别于1979年和1983年实施的《食品卫生管理条例》和《食品卫生法》(试行)均未提及食品的“保健功能”。1995年实施的《食品卫生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,其产品及说明书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,其卫生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办法,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。”这是首次在有关食品的法律条文中出现“保健”两字。


根据法律授权,卫生部于1996年3月制定颁布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》,“保健食品”的称谓由此而来。实际上,卫生部是将法律条文中的“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”简称为“保健食品”。今天看来,这种简称未必贴切。“表明”只是生产者的行为,将其定性为“保健食品”,那就不是“表明”而是确认了。

2009年国家出台《食品安全法》,仍然没有“保健食品”这个名称,只是将《食品卫生法》中的“表明”改成了“声称”。既然只是 “声称”具有“特定保健功能”,与实际拥有某种功能似乎不能划等号。2015年对《食品安全法》进行修订,保健食品才终于“登堂入室”,在法律条文中有了正式称呼,只是概念仍然含糊,仍是“声称”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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